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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矿产资源法》关于非法采矿的规定

时间:2025-08-23 12:24:38 浏览:

‌一、非法采矿的界定‌

根据《矿产资源法》第39条、第40条及《刑法》第343条,以下行为构成非法采矿:

  1. ‌无证开采‌: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‌;
  2. ‌越界开采‌: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‌;
  3. ‌破坏性开采‌: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,造成资源严重破坏‌;
  4. ‌擅自开采保护矿种‌:如煤炭、钨、稀土等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矿种‌

‌二、法律责任‌

(一)‌行政处罚‌

  • 责令停止开采、赔偿损失;
  •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,可并处违法所得50%以下罚款‌
  • 吊销采矿许可证(适用于破坏性开采或拒不整改情形)‌。

(二)‌刑事处罚‌

  1. ‌非法采矿罪‌:
    • ‌情节严重‌(如破坏价值5万-30万元):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罚金‌
    • ‌情节特别严重‌(如破坏价值超150万元或生态特别损害):3-7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‌
  2. ‌破坏性采矿罪‌: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‌
  3. ‌单位犯罪‌:对单位判处罚金,直接责任人按个人犯罪标准处罚‌

‌三、立案追诉标准‌

  • 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达5万-10万元以上‌
  • 2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实施‌
  • 在禁采区、禁采期内采矿或破坏生态‌。

‌四、典型案例参考‌

  • ‌陈某某非法采矿案‌: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,涉案价值超700万元,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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